繼5月份美國政府公布對華紡織品限制措施程序后,7月24日,美國紡織品制造商協會聯合另外3家相關協會共同向美國政府提出對中國產的針織布、手套、胸罩和袍服的設限請求,中美紡織品貿易爭端呈現一觸即發之勢。與以往不同的是,中國入世承諾的內容成為雙方爭執的交匯點,美方表示此舉是根據中國承諾做出,而中方則不希望美方濫用中國的入世承諾。那么,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中,中國到底承諾了什么呢?
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文件中,中國分別在“加入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書”中,就世貿組織成員(所有成員,并非專指美國)對中國產品、特別是紡織品實施保障措施問題做出了承諾。
其中“工作組報告書”第4節D段11條是專門為紡織品設定的。在該條中,中國承諾:
(1)一旦相關成員向中國提出磋商請求,中國同意在收到請求后對相關產品的出口增長速度控制在7.5%(羊毛類產品為6%)的幅度以內。
(2)如果在90天的磋商期內雙方未能達成解決問題的辦法,則在磋商繼續進行的同時,相關成員可以對中國涉案紡織品進行限制。
(3)上述限制措施的有效期為當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相關成員提出磋商時距離年底已經不足3個月(或者剛好3個月),則限制措施的有效期是12個月。
(4)該條款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據此推測,如果美方對中國紡織品做出限制的法律依據是“工作組報告書”4節D段11條,那么美方大約應在今年10月1日或者之后向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美方對中國的紡織品設限期限可以長達一年,之前提出磋商限制措施只能到年底。
當然,“工作組報告書”4節D段11條并非美方對付中國紡織品的惟一法律武器,在中國“加入議定書”里,中國同樣有類似的承諾。
在“加入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中國承諾:
(1)如果雙方的磋商未能在60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世貿組織成員有權在必需的限度內,對中國相關產品撤銷減讓或者限制進口。
(2)中國產品對相關成員的損害分為兩類,即出口的相對增長和絕對增長,相關成員據此對中國的限制措施也分為2年內和3年內兩種。
(3)相關成員可以對中國產品采取臨時保障措施,期限200天。
(4)相關成員作出的限制措施一旦超越期限,中方的反擊權利為暫停實施減讓或者義務。
(5)該條款的適用期為中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后12年。
可以看出,無論是“工作組報告書”4節D段11條還是“加入議定書”16條,都對中國產品對外國市場的沖擊規定了相應的保障條款,兩個條款各有側重,但是目的是一致的,手段也都非常嚴厲。
惟一透露出些許溫情的,是“工作組報告書”4節D段11條中規定,“不得根據本規定(即4節D段11條,記者注)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這一條款的通俗解釋為:兩個大棒子,只能一個一個用,不能兩個同時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