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棉花市場正常流通秩序,近日河北省計委出臺了《棉花收購、加工企業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從今年開始,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必須要進行資格認定。
根據《暫行辦法》,取得棉花收購資格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相對固定的收購場所;棉花收購企業自有資金不少于20萬元;必須具備籽棉試軋室、分級室和皮棉小樣儲藏室,配備符合質量要求的設備設施;籽棉倉庫(棚)或露天貨位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生活區、棉花交售區和棉花存放區應當分開;具有消防部門規定的消防設施;經國家賦予資格的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棉花品質檢驗人員2—3人;備有當年棉花國家標準一套,包括文字標準和實物標準等。
取得棉花加工資格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與棉花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占地面積在6500平方米以上;在生產線上使用的主機設備、配套設備、生產工藝和主要技術要求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棉花加工設備必須是皮輥長度在1000毫米(含1000毫米)以上的皮輥機、80片(含80片)以上鋸齒軋花機和壓力噸位200噸(含200噸)以上的打包機;企業必須同時具有1臺(含1臺)以上的軋花設備(皮輥機或鋸齒軋花機)和1臺(含1臺)以上的打包機;具有籽棉倉庫或露天貨位,必須保證分等級、分長度存放的需要。具有成品庫和輔助材料庫;具備符合規定要求的棉花檢驗室。并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檢測器具。應當執行棉花加工操作規程,嚴格執行進場、復磅、復驗制度。主要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具有消防部門規定的消防設施;經國家賦予資格的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棉花品質檢驗人員2—3人;備有當年棉花國家標準一套,包括文字標準和實物標準等。
擬申請棉花收購、加工資格企業可向登記注冊地的工商、技術監督部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計劃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資格認定并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經營主體破產的;經營主體被兼并或發生變更,兼并后或變更后的經營主體不再從事棉花收購和加工的;經營范圍變更,變更后的經營范圍無棉花收購、加工業務的;以不真實方法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