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歐盟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江蘇省最近加強了對出口服裝、鞋類、皮革制品、玩具等商品的原輔材料和生產過程的檢測控制,從源頭上保證出口商品質量。
鑒于含芳香胺偶氮染料可能對人產生致癌作用,2002年9月,歐盟發布了2002/61/EC指令,規定可釋出禁用芳香胺的濃度超過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可能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直接接觸的紡織品或皮革制品,如服裝、床上用品、毛巾、假發、帽子、睡袋、鞋襪、手套、尿布及其他衛生用品、手表帶、手提包、皮包或錢包、行李箱、座椅套、頸掛式皮包、紡織品制或皮制玩具及帶有紡織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供消費者使用的紗線和織物等;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纖維制成的紡織品,若所釋放的芳香胺來自再造纖維
的殘余染料,且濃度低于70ppm,則不受該指令限制,該指令規定各成員國必須于2003年9月11日前施行有關法例條文。
江蘇省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凡出口歐盟并涉及到歐盟2002/61/EC指令的商品,企業應提供符合歐盟指令規定的自我聲明。對出口歐盟屬于指令中的法檢商品,檢驗檢疫部門將嚴格按照國家檢測標準或有關國外標準,進行致癌物質有害偶氮染料抽查檢測,對非法檢商品本著企業自愿的原則進行檢測。抽查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將不得向歐盟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