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屆滿不依照法定程序改選,卻以上一屆董事會取代新一屆董事會履行職權,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其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本報記者 黃域成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全體董事超期任職,所簽署的招股說明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2月6日上午,一位來自上海的投資者致電中國經濟時報,對此提出了質疑。
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鳳竹紡織”)2月6日發布公告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4)3號文核準,鳳竹紡織將于2004年2月11日公開發行60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發行全部采用向二級市場投資者定價配售方式,發行價格5.25元/股,募集資金3.15億元。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查閱《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簡稱“招股說明書”)及《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附錄》(簡稱“附錄”)時發現:鳳竹紡織招股說明書(最終封卷稿)簽署日期為2004年2月1日,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的是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全體成員李春興、陳澄清、李桂真、陳鋒、陳維輝、李常春、陳俊明、張勇勤、戴仲川、潘勝泉、戴克商。
據鳳竹紡織招股說明書及附錄記載:鳳竹紡織是一家家族類型的企業,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召開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投票選舉產生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同年12月25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成員由11名組成,其中:李春興、陳澄清、李桂真、陳鋒、陳維輝、李常春6名董事的任期起止日期為2000年12月20日至2003年12月19日,陳俊明、張勇勤、戴仲川3名獨立董事的任期起止日期為2002年2月20日至2003年12月19日,潘勝泉董事、戴克商獨立董事的任期起止日期為2002年8月15日至2003年12月19日。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根據這一規定,鳳竹紡織在其招股說明書第八章第三條第一款“董事會構成”中明確記載:“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其中,設獨立董事4名,超過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顯然,時至2003年12月19日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任期已滿,這就意味著自2003年12月19日至今,在鳳竹紡織管理層形成“權力真空”的情況下,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全體董事成員于2004年2月1日簽署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來應該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全體成員簽署的《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
鳳竹紡織首次發行A股股票受到投資者的質疑,焦點在于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成員所簽署的招股說明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圍繞這一焦點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通過查閱鳳竹紡織招股說明書及附錄全文發現兩個值得關注的現象:
第一,受聘為鳳竹紡織首次發行、上市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福州至理律師事務所于2004年2月1日簽署的《關于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會后事項的補充法律意見書》稱:“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無重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的管理層及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沒有出現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人員變化;發行人不存在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項和影響本次發行及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
面對鳳竹紡織未能按照《公司法》規定及時地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這一明顯的法律障礙,福州至理律師事務所不僅沒有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發行股票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充分的核查與驗證,以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而且在《關于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會后事項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中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廣大投資者承諾:“本所律師認為,發行人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重大事項,發行人符合新股發行上市的各項條件。”
第二,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成員中有兩位是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他們分別是李春興(鳳竹紡織副董事長兼鳳竹紡織控股股東——福建鳳竹集團董事長、總經理,通過持有福建鳳竹集團30%的股權而間接持有鳳竹紡織15.3%的股權)、戴仲川(鳳竹紡織獨立董事、華僑大學法律系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導師)。面對公司未能按照《公司法》規定及時地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董事會換屆選舉這一明顯的法律障礙,身為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副董事長李春興、獨立董事戴仲川卻在招股說明書上聲明:“承諾本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月6日下午,幾經周折,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撥通了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秘書林宇的手機。
“我承認公司第一屆董事會是已經超期了,我們準備等待公司股票上市后對董事會進行改選。但是,我不認為我們違反了《公司法》,如果我們違反了《公司法》,中國證監會怎么會核準我們發行股票呢?”林宇對記者說。
2月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華僑大學法律系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導師、鳳竹紡織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戴仲川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說:“鳳竹紡織頒發給我的‘獨立董事’證書任期是三年,從2002年2月起開始計算,我不認為我的任職已經到期。”
“您認為您現在擔任的獨立董事是鳳竹紡織第幾屆董事會董事?”記者問。
戴仲川回答是:“第一屆。”
“您什么時候在鳳竹紡織招股說明書上簽字的?”記者問。
戴仲川回答是:“去年,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時簽署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通過法定程序進行換屆選舉,連選者可以連任。但是,法律絕不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任期已滿的董事在未經法定程序進行換屆選舉并獲得連選連任的前提下而超期擔任公司董事并行使董事權力”。首都經貿大學公司研究中心教授、著名股份制和公司問題專家劉紀鵬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對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在談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由于超期任職所引發的法律后果時,劉紀鵬教授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任期屆滿,必須改選。如果不按時通過法定程序選舉出公司新一屆董事會,而是以上一屆董事會取代新一屆董事會履行公司股東大會授權的職權,無論主觀上是無意或者善意的有意或者惡意的有意,其行為都已經違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那么,‘董事會’的一切行為顯然是無效的,尤其是對外直接或間接融資,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甚至將會構成欺詐。”
北京一位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深律師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擬發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屆滿不依照法定程序改選新一屆董事會,卻以上一屆董事會取代新一屆董事會履行職權,對外簽署招股說明書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其行為是違法、無效的。這樣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并上市將會給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甚至是監管機關帶來許多重大的法律訴訟和潛在的權益糾紛,最終受到傷害和損失的將是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