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7月15日德國政府頒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來,到上世紀末在紡織品和紡織化學品領域中禁用和限制的化學物質有十三類約300個,它們分別是:
(1)在特定條件(即還原)下會裂解產生23種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按照德國Bayer公司在1994年提出的禁用偶氮染料品種以及1999年德國VCI(德國化學工業協會)提出的禁用染料數統計有146個,規定在紡織品上的致癌芳香胺限定值不超過30ppm,在染料中的致癌芳香胺限定值不超過150ppm。
(2)由于非化學結構性因素致使染料中含有會裂解產生致癌芳香胺的各種染料,包括從染料制造工藝中發生異種離介或均裂產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由于制造染料所用原料的同分異物體帶入致癌芳香胺制成的偶氮染料、某些染料檢測時在檢測條件下產生致癌芳香胺的染料如吐氏酸脫磺產生乙萘胺的染料、芳烴基羧酰芳胺水解放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等。
(3)過敏性染料,有20個,規定紡織品上的限定值不超過0.006%。
(4)致癌性染料,有7個。
(5)環境激素,又稱內分泌擾亂物質,有70個,包括25個殺蟲劑(主要是有機氯殺蟲劑)、10個殺菌劑、7個除草劑、1個殺螨劑、9個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10個有機中間體、3個重金屬和5個無商業價值的化學物質。
(6)可萃取重金屬,有10個,它們不是指作為染料分子中組成成分的重金屬。
(7)含氯有機載體,有10個。
(8)可吸附的有機鹵化物,有30個,包括氯化烴溶劑、防縮整理劑、防蛀劑、含鹵前處理劑、含氯均三嗪基活性染料、含鹵素分散染料和其它含鹵芳香族化合物等。
(9)游離甲醛。
(10)可揮發化學物質,如甲苯、苯乙烯、乙烯基環已烯、4一苯基環已烯、丁二烯、氯乙烯、芳香烴與其它有機揮發物等。
(11)部分抗菌劑。
(12)部分阻燃劑。
(13)多氯苯酚,如五氯苯酚、2.3.5.6一四氯苯酚等。
這些禁用和限制的化學物質涉及到所有的紡織品,因此國際紡織品生態研究和檢驗協會在2000年發布的Oeko Tex Standardl00中對它們在紡織品上的檢測項目和限定值作出了明確的確定。我國紡織和染料制造兩個行業也對這些有害化學物質進行了研究,并有針對性地開展清潔工藝和綠色生產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上海還建立了由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統一領導的禁用染化料及應用品檢測中心,并成立了化工和紡織兩個檢測分中心,這些檢測中心的技術和方法均與德國衛生部發布的檢測方法相一致,運轉五年多來沒有發生一例誤檢。<<化學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