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股權激勵案首案判決
前日,富安娜(002327)與26名自然人股東之間的“天價”股權激勵案終于有了新進展。富安娜9日公告披露,日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26名自然人股東之一的曹琳需支付約189.89萬元違約金及利息,以及受理費、保全費約2.7萬元。有律師認為,首案判決對后面的案件有參考性作用。
其余案件仍未審理
事件源于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每股凈資產1.45元的價格向109位員工定向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稍诠旧鲜兄埃渲械26位持股員工紛紛離職、跳槽。
去年底,富安娜向法院提請訴訟,對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東因違反《承諾函》承諾應支付違約金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東賠償違約金累計達8121.67萬元,這被稱為A股上市公司“最貴違約金”。
據了解,富安娜提起訴訟后,南山法院對每個起訴對象進行單獨立案,經過10個月,其中3名被告與富安娜達成調解協議,另外23名被告之一的曹琳日前有一審判決了,法院判決顯示,曹琳需要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富安娜支付違約金189.89萬元及利息,且案件訴訟費用也由曹琳全額承擔。
記者了解到,這是富安娜與前自然人股東之間的第一場官司,其他被單獨立案的案件仍為審理,富安娜董秘胡振超昨日向記者表示,“到現在為止只審理了這一起,目前尚未知道下一次開庭審理的時間!倍鴮τ诓芰帐欠駮显V,胡振超表示,“目前還沒得到相關信息。”
《承諾函》適用于公司法
事實上,本案的焦點在于富安娜與前股東簽訂的《承諾函》,當中承諾簽署日至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不辭職、不連續曠工7日,違反承諾將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
此前,富安娜的被告方曾對《承諾函》提出質疑,認為《承諾函》是偽造的,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此外,案件對于具備股東身份的員工,應該遵循勞動法還是公司法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承諾函》中所約定的違約金針對的是“辭職”行為,實質上是對員工自主擇業權利的限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對于上述爭議,南山法院判決有明確的說明,指出,根據《承諾函》內容,被告是基于原告給予其購股資格成為股東后而作出的承諾,而給予被告購股資格并非原告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承諾內容并非勞動者為獲取工作機會而作出的承諾,也并非是原告與被告對勞動合同的補充。而是在被告獲得了以優惠價格購買原告的股票的資格后作出的承諾,是股東基于認購股票對公司的承諾,被告以其承諾換取股票收益。因此法院認定《承諾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承諾函》沒有免除原告責任、加重被告責任排除被告主要權利的條款,因此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被告具有約束力。
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認為,這屬于系列案件,富安娜起訴了二十幾名前員工,案件情況幾乎都一致,現在其中一起案件出判決結果,其他案件應該也會按照相同的理由進行判決,而且照目前的判決看,即使上訴,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也極小。此外,這個案件中法院對承諾函的性質的認定,應該會對其他案件起到參照作用。(金羊網-新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