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國家發改委修訂印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對外公布。發改委稱,這是健全節能降碳制度體系、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的重要舉措,將為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是提高新上項目能源利用效率、從源頭減少能源浪費的一項重要制度,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節約能源法》規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2016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4號),進一步精簡了審查范圍,細化了審查要求,提高了審查效能。節能審查制度實施以來,在提高新上項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近年數據測算,通過開展節能審查,全國每年可節約能源超過700萬噸標準煤。
新修訂的《辦法》加強與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政策的有效銜接,在節能審查工作中科學評估項目用能量、用能結構、能效水平、能耗強度等,能夠切實發揮能效把關作用,保障高質量發展用能需求;同時,引導項目因地制宜更多采用可再生能源、工業余熱等,有利于控制化石能源消費、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本次《辦法》修訂進一步強化了節能審查對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的支撐作用。《辦法》明確,地方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在節能報告中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要求,分析項目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等,引導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要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數據、提出減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對地方降碳目標影響等,進一步增強了節能審查對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協同推動作用,將為逐步轉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提供有力支撐。
《辦法》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將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管理權限由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提高到1萬噸標準煤;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在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化審批程序。
《辦法》優化完善了關于節能審查變更、改建項目邊界、節能審查意見逾期等要求,為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指引。如,計算項目綜合能源消費增量時,將原“改擴建項目”的表述明確界定為“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厘清了項目能耗核算邊界;要求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變更申請;明確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省級地區的,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區、市)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等。此外,《辦法》還要求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為制度執行提供更加精細的指導。
《辦法》強調,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發改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