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國輕紡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升路市場分公司文件
中輕東升[2020]10號
東升路市場分公司
關于印發《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門:
根據浙市監專利〔2019〕4號文件精神和集團公司部署,為積極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工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正當勞動成果和鼓勵產品創新精神,現將東升路市場分公司《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試行)》、《知識產權商品索證制度》、《知識產權商品備案制度》、《市場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辦法》、《知識產權商品日常檢查制度》、《知識產權侵權信息收集和公開制度》、《知識產權誠信獎懲制度》、《商戶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部門遵照執行。
浙江中國輕紡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升路市場分公司
2020年5月7日
報:集團公司 |
東升路市場分公司綜合管理處 2020年5月7日印發 |
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樹立市場誠信經營的理念,增強廣大商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全面提升市場品牌形象,根據國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按照“政府引導、市場管理、商家自律”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 東升路市場成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領導班子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對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與部署。
第四條 市場知識產權保護以樹立商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形象,讓生產制造商“供貨安心”、消費者“購物放心”、入場商家“銷售開心”為目標。在維護知識產權人、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實現生產、流通和消費三者間利益的共贏。
第五條 設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由市場公司、區市場監管局、派出所共同組成。具體負責市場內所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的職責:主要負責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各項工作的部署與綜合協調;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工作;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動,共同解決市場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等知識產權相關規章制度;開展市場商戶、消費者的知識產權宣傳和培訓,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等工作。
第七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建立與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動協調機制。要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匯報市場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情況,以便及時獲得所需的工作指導、信息查詢和法律支持等服務,保證知識產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把好商戶入場關;制定《知識產權索證制度》,要求商戶入場時簽訂《經營商戶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將知識產權誠信記錄作為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之一;要求商戶入場時填報《品牌知識產權備案表》,及時掌握各家上述的知識產權信息,建立市場內商品的知識產權數據庫。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相關商品的日常知識產權檢查監管,建立《市場知識產權商品檢查制度》;通過日常的監督管理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引發重大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糾紛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在工作站內部成立專門的機構或委派專職人員,制定《市場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辦法》,明確知識產權糾紛受理條件,明確糾紛處理程序,記錄商戶所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如市場主辦方無法自行解決的,應利用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及時通知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來處理。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收集和公開機制;對市場內知識產權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錄入(知識產權擁有情況、糾紛情況);在市場內開展“文明誠信積分”管理,做好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公開,實現“公開知識產權商品狀況、公開商戶誠信信息、公開侵權行為處理結果”。通過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及時將商戶知識產權保護信用信息報送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商戶誠信檔案;通過嚴格做好上述“控制準入、日常檢查、糾紛處理、信息公開”等環節工作,重點記錄商戶經營商品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型、商戶誠信經營情況以及侵權糾紛發生處理情況;及時了解各商戶的知識產權信用情況。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知識產權誠信獎懲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對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良好的商戶通過“誠信文明積分制”、頒發“知識產權示范店鋪”稱號等方式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誠信經營商戶通過“列入黑名單”、“取消示范或相關政策支持”等方式給予警告和懲戒,對情節嚴重的商戶要求其退出市場等。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教育;針對市場商戶及消費者等不同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知識產權普及宣傳及教育培訓,提高其知識產權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知識產權商品索證制度
為了規范市場商戶經營行為,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提高市場商品質量,嚴厲懲處制造、銷售假冒知名商品和傍名牌的違法行為,維護中國輕紡城的良好信譽和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知識產權商品是指已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中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全國重點保護品牌名錄》收錄范圍內的商標,以及獲得省級著名商標稱號以上的商標和依法認定為知名商品的商標。
二、在輕紡城東升路市場銷售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應向供貨者索取供貨方的“三證一書”等證件。
三、經營者對供貨者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必須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驗,并承擔連帶責任。
四、經營者在東升路市場銷售與知名商品的商標相近似的商品,必須提交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
五、經營者在進貨索取相應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后,應當在七天內提交相關的材料到市場C區五樓綜合服務窗口辦理備案。
六、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未列入知識產權商品范圍內,未經依法認定為知名商品的,不得擅自偽稱所銷售的商品為知識產權商品或知名商品,違者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七、經營者不得以知識產權商品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等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飾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知識產權商品所指的商品有某種聯系,違者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
八、知識產權商品的經營者應了解該品牌商品的質量,主動向生產廠家反映商品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促使生產廠家提高產品質量,維護知識產權商品的聲譽。
九、經營者沒有索取相應的商標注冊證或復印件,在發生商標侵權行為時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從重處罰。
十、根據上述索證制度的規定,繪制簡明的索證制度流程示意圖:

知識產權商品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突發或特殊消費安全的預警和監控,確保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知識產權重要商品備案,是指在市場監管中發現有可能或已經危及消費安全的商品,要求有關經營者將該商品的相關資料報送到市場進行備案。
第三條 知識產權重要商品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1、經銷單位名稱(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電話;
2、供貨單位或生產單位及產地;
3、商品名稱(品名);
4、商標;
5、規格、型號或批號;
6、進貨數量、進貨日期;
7、商品質量檢驗報告。
備案資料必須客觀真實,填報《知識產權商品信息備案表》。
第四條 對在知識產權商品備案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告知責令經營者妥善處理。
第五條 東升路市場將把知識產權重要商品備案視為商品質量監管的重要內容,認真分析研究商品質量動態,適時發布備案商品目錄,監管經營者做好備案工作。
第六條 知識產權商品備案將納入市場商戶信用體系,對積極主動進行備案的商戶,給予獎勵。
第七條 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將會同市場監管職能部門不定期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商戶、商品進行巡檢,切實做到保護知識產權。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場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營造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商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發生在東升路市場內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花樣版權等)的投訴及處理。
第二條 東升路市場成立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負責接受并調解市場內商家之間的涉嫌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糾紛;并協助有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執法。
第三條 投訴人可通過投訴電話、舉報箱、郵箱、商戶微信群、登陸官方網站等形式開展舉報投訴。
第四條 涉嫌知識產權侵權的投訴應有明確的投訴請求和具體事實、理由。
第五條 投訴人向工作站投訴專利侵權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一)投訴書。列明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地址、侵權事實、投訴要求、法律依據以及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投訴日期、代理人相關文件。
(二)專利權人身份證明。
(三)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投訴人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需提交專利許可合同及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是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的,需提交專利權合法繼承的證明文件。投訴人是外國人或港澳臺地區的,提交相應的公證認證證明材料。
第六條 投訴人向工作站投訴商標侵權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一)投訴書。列明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地址、侵權事實、投訴要求、法律依據以及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投訴日期、代理人相關文件。
(二)營業執照。交復印件的需原發照機關加蓋公章。
(三)商標注冊證。交復印件的需經商標所有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蓋公章。
(四)侵權證據。包括侵權實物、商標標識、有關票據或照片等。
第七條 委托他人代理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并寫明具體授權事宜,并由權利人簽章。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對投訴請求不予受理:
(一)被投訴人不明確的;
(二)所投訴的侵權事實不清楚的;
(三)所提供的投訴書要求材料不齊全,并在三天內未補齊的;
(四)所主張的專利權或商標權尚存在權屬糾紛的;
(五)投訴人就同一事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六)超出本級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區域管轄范圍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影響知識產權法律穩定性的情形。
第九條 工作站受理投訴后及時通報,并在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工作人員調解投訴。
第十條 工作站到涉嫌侵權的進駐商家商鋪進行現場調查時,進駐商家應當予以配合。工作站可根據掌握的相關事實,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并按其執行。
第十一條 雙方拒絕調解、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拒絕執行和解協議,工作站協助其將相關事實材料移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政處理。
第十二條 因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不實投訴給被投訴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東升路市場可取消其進駐資格:
(一)對工作站工作人員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工作拒絕配合、態度惡劣且情節嚴重的;
(二)有生效的司法判決或行政處理決定認定銷售或許諾銷售商品侵權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知識產權商品日常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場經營交易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商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場公司按照網格化管理相關制度,認真開展市場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三條 市場公司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進行巡查檢查。重點檢查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等。
第四條 市場公司應當對市場經營者經銷的商品和經營行為進行巡查檢查。重點檢查商品是否有批次質量合格證明;商品包裝標識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規格、等級;商品的商標廣告是否有侵權、違法使用行為和虛假、誤導宣傳內容;經營者是否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五條 市場公司運營部應當對市場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臺帳登記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巡查檢查。重點檢查進貨時是否索證索票并分類建檔;是否有進貨檢驗和自身抽查記錄;票證是否齊全、符合要求;是否建立進貨臺帳。
第六條 實行不定期巡查制度,重點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及時對特定的商品進行檢查,并認真處理投訴、舉報。
第七條 巡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場內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根據上述具體制度,繪制簡明的日常檢查流程圖:

知識產權侵權信息收集和公開制度
一、為營造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商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發生在東升路市場內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花樣版權等)的信息收集和公開。
二、知識產權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社會組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生產經營等領域創造的知識產權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
三、知識產權侵權信息收集方法包括知識產權權利人收集和相關行政權利機構收集。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收集侵權信息:知識產權權利人一旦獲取到有侵犯自己權益的信息,應通過運營部工作人員上報到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不允許自行解決侵權行為引起矛盾,由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工作人員協調解決這個侵權事件。
五、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工作人員在日常檢查過程中嚴格按照知識產權登記的相關證書詳細認真核對,一旦檢查出有信息侵權行為,應要求商戶對該商品立刻下架并根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商戶作出相應的處罰。
六、工作站工作人員每隔一定的期限將按著電腦歸檔信息對商戶的實際陳列銷售的產品進行檢查,并且根據檢查結果記錄在案,形成日常檢查記錄。
七、市場建立對商品知識產權侵權信息舉報的機制,鼓勵商戶對侵權信息的舉報,對舉報人員實行一定的獎勵政策。
八、工作站對商戶的侵權行為進行處理的時候,要將收集到的侵權行為的證據進行公開,做到侵權行為的處理規則公開透明,侵權行為的處理結果公開透明。
知識產權誠信獎懲制度
一、誠信計分規則
知識產權積分作為誠信文明經營積分管理的一部分,視不同情節扣除不同分數,具體扣分標準如下:
(一)20 分/次
1、出售侵權假冒商品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1)經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認定侵權事實成立,手段惡劣、數額巨大或后果嚴重的;
(2)經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認定侵權事實成立,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
2、被媒體曝光或者其他商戶舉報,情節惡劣,數額巨大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
(二)15分/次
1、出售侵權假冒商品且情節嚴重的:
(1)經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但尚不構成手段惡劣、數額巨大或后果嚴重的;
(2)經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但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
(3)商戶明示店內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均為侵權假冒商品的;
(4)店內售出的涉嫌侵權假冒商品威脅人身安全的。
2、行政機關日常巡檢或專項行動中查出的侵權假冒行為,尚不構成情節嚴重的。
3、再次發生出售侵權假冒商品行為,被認定侵權事實成立,尚不構成情節嚴重的。
(三)10 分/次
1、出售侵權假冒商品情節較輕的:
(1)經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認定侵權事實成立,但情節較輕的;
(2)商品售出后,商戶自認為侵權假冒商品的,尚不構成惡劣影響的;
(3)商品售出后,經鑒定為侵權假冒商品的,尚不夠成惡劣影響的。
2、出售侵權假冒商品,經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認定侵權事實成立,雖情節較為嚴重,但及時采取措施停止侵權,彌補權利人和消費者損失的。
(四)5 分/次
1、商戶間接承認或告知店內存在涉嫌侵權假冒商品的,如商品中存在高仿、A 貨等信息。
2、銷售商品的品牌屬性與其名稱、詳情等描述不一致的。
3、銷售商品為權利人從未生產、發行過的型號。
4、有其他合理證據證明商戶涉嫌出售侵權假冒商品的。
二、誠信獎懲措施
(一)一個計分周期內,扣除20分的,清退出市場;
(二)一個計分周期內,扣除15分的,將侵權商戶、侵權商品信息登記紅黑榜,責令暫停營業并以三個月為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營業;
(三)一個計分周期內,扣除10分的,將侵權商戶、侵權商品信息登記紅黑榜,責令清除侵權商品、參加市場主辦的知識產權相關培訓學習兩次(每次一小時)并進行一個星期的停業整頓;
(四)一個計分周期內,扣除5分的,將侵權商戶、侵權商品信息登記紅黑榜,責令清除侵權商品并參加市場主辦的知識產權相關培訓學習兩次(每次一小時);
(五)一個計分周期內,沒有扣分的,由市場向商戶頒發“知識產權文明商戶”稱號。
商戶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為有效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檔案,充分發揮相關資料在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2.1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負責專利、花樣版型、技術證書等相關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2.2工作站負責商標、版權檔案管理工作。
2.3工作站負責商標等相關資料的整理移交。
2.4 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涉及到的上述相關資料的分類整理移交。
三、主要內容
3.1知識產權文檔收集與管理的范疇。
3.1.1知識產權涉及的領域涵蓋專利、商標、版權、產品包裝等設計稿、圖形版權及特定領域等多個方面,具有類型多樣,權利獲得及有效期時間跨度大等特點。知識產權文檔的收集與管理應遵循知識產權活動的規律與特點,貫穿于知識產權活動的全過程。
3.1.2針對知識產權權利獲得過程中直接證據及證據鏈完整性特點,知識產權文檔的收集與管理范疇應涵蓋知識產權在創造、運作、保護和管理等過程環節形成的有保護價值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圖紙、視頻、音頻材料等。
3.2知識產權文檔的形成與歸檔。
3.2.1歸檔的文件材料應完整、準確、系統,文件書寫和載體材料應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規范。
3.2.2知識產權文檔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識別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門負責。
3.2.3 電子材料形成部門應將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文檔資料,制成紙質文檔與原電子材料一同歸檔。
3.2.4 需要長期保存的電子文檔,應在每一個存儲載體中同時存有與紙質文件相符的查詢目錄,包括歸檔登記表及其文字說明。電子文檔的文件名及相應附件的名稱應一致并標注清晰,便于查詢。
3.2.5按規定需移交其它部門或外部單位的檔案,需確保交接手續完整,以便需要時查閱,并注意保留備份。
3.3知識產權檔案的分類與組卷。
3.3.1分類原則:將檔案按其形成或針對的不同年度分開,同年度的歸在一起。同一事件跨年度的檔案統一歸在事件結束的年度。
3.3.2組卷方法:根據內容按項目單獨組卷,可按時間順序裝訂,也可為便于再利用采取不裝訂直接按類裝盒的辦法。
3.4附則
3.4.1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浙江中國輕紡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升路市場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