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樹立市場誠信經營的理念,增強廣大商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全面提升市場品牌形象,根據國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按照“政府引導、市場管理、商家自律”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 東升路市場成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領導班子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對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與部署。
第四條 市場知識產權保護以樹立商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形象,讓生產制造商“供貨安心”、消費者“購物放心”、入場商家“銷售開心”為目標。在維護知識產權人、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實現生產、流通和消費三者間利益的共贏。
第五條 設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由市場公司、區市場監管局、派出所共同組成。具體負責市場內所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的職責:主要負責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各項工作的部署與綜合協調;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工作;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動,共同解決市場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等知識產權相關規章制度;開展市場商戶、消費者的知識產權宣傳和培訓,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等工作。
第七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建立與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動協調機制。要及時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匯報市場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情況,以便及時獲得所需的工作指導、信息查詢和法律支持等服務,保證知識產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把好商戶入場關;制定《知識產權索證制度》,要求商戶入場時簽訂《經營商戶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將知識產權誠信記錄作為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之一,建立市場內商品的知識產權數據庫。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相關商品的日常知識產權檢查監管,建立《市場知識產權商品檢查制度》;通過日常的監督管理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引發重大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糾紛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在工作站內部成立專門的機構或委派專職人員,制定《市場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辦法》,明確知識產權糾紛受理條件,明確糾紛處理程序,記錄商戶所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如市場主辦方無法自行解決的,應利用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及時通知地方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來處理。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市場知識產權保護信息收集和公開機制;對市場內知識產權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錄入(知識產權擁有情況、糾紛情況);在市場內開展“文明誠信積分”管理,做好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公開,實現“公開知識產權商品狀況、公開商戶誠信信息、公開侵權行為處理結果”。通過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及時將商戶知識產權保護信用信息報送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商戶誠信檔案;通過嚴格做好上述“控制準入、日常檢查、糾紛處理、信息公開”等環節工作,重點記錄商戶經營商品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型、商戶誠信經營情況以及侵權糾紛發生處理情況;及時了解各商戶的知識產權信用情況。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知識產權誠信獎懲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對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良好的商戶通過“誠信文明積分制”、頒發“知識產權示范店鋪”稱號等方式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誠信經營商戶通過“列入黑名單”、“取消示范或相關政策支持”等方式給予警告和懲戒,對情節嚴重的商戶要求其退出市場等。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要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宣傳教育;針對市場商戶及消費者等不同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知識產權普及宣傳及教育培訓,提高其知識產權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東升路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工作站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浙江中國輕紡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升路市場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