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0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巴基斯坦生產商Lucky Core Industries Limited和Ibrahim Fibers Limited于2025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纖維細度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纖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
一、案件基本情況
涉案產品為纖維細度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纖(英文名稱:Polyester Staple Fiber),涉案產品的巴基斯坦稅號為5503.2010。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件調查期間,現行反傾銷稅持續有效。預計日落復審終裁將于立案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二、涉案產品出口數據
根據中國海關數據統計,2024年我對巴基斯坦出口涉案產品1.4億美元,同比增長15%;2025年1-8月,我對巴基斯坦出口涉案產品1.2億美元,同比增長48%;傾銷調查期間,我對巴基斯坦出口涉案產品1.6億美元,同比增長42%。
從出口數據上看,近年來我對巴基斯坦出口涉案產品整體呈上升趨勢,2024年對巴基斯坦出口涉案產品的主要省份為浙江省(占比50%)、江蘇省(占比40%)以及福建省(占比8%)。
三、案件往期回顧
反傾銷: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聚酯短纖啟動反傾銷調查,8家企業應訴。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2.82%~11.51%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此后,巴基斯坦進行了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于2021年10月6日對該案作出肯定性裁決,決定維持2.82%~11.51%反傾銷稅不變,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新出口商復審:2023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發布公告稱,應湖州市中磊化纖有限公司申請,對該案啟動新出口商復審調查。2024年11月18日,巴基斯坦對進口自湖州市中磊化纖有限公司的聚酯短纖作出新出口商復審終裁,裁定涉案企業適用成本加運費(C&F)4.37%的反傾銷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