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介紹說:“最主要的就是把原來地下的混亂的充滿各種風險隱患的民間融資活動拉到地上,并設置了合理的規則,使民間融資真正做到陽光化、規范化。”
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金融的法規,它的出臺對防范化解民間金融風險,促進民間金融為在中小企業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