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共包括6個部分、21條內容,對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內容、權限、程序、方式以及規范管理和監督保障等作了明確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把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適用一般程序查辦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主動公開。行政執法機關要在作出處罰決定或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包括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和結果等。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對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