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山市檢驗檢疫局了解到,近日,美國《紡織纖維產品識別法》及《羊毛產品標簽法》又出新規定,要求進口紡織品及服裝必須加施標志或標簽,標簽必須采用英文標識,且必須符合相關規則。
據了解,新規則規定:對纖維成分的標注必須采用非商標纖維名稱,且應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順序排列;纖維名稱可使用聯邦貿易委員會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批準的纖維名稱;商標名稱可與非商標纖維名稱一并使用;纖維成分可于標簽背面標明,但有關資料必須容易找到;占纖維總重量不足5%的纖維不應以名稱識別,而應列為其他纖維,但毛或再生毛及具特殊功能的纖維除外。
關于產品的原產地標簽,美方規定,除非有先例允許其他標記方式,否則所有服裝必須以布標簽標示原產地。
此外,原產地名稱前面必須加上Madein或Productof等類似字眼,讓最終購買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誤導。
當然,美方也同意在若干情況下接受在服裝內面領口位置的布料上直接絲網印刷的原產地標志。此外,雙面服裝也豁免領口標簽規定。
例如,一件可雙面穿著的女裝短背心,可于背心內面下側縫骨貼上永久水洗標簽,以及采用緊系于領口的飄帶式標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