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于3月14日公布一項最終規例,以修訂紡織品標籤規則,讓企業在守規方面有更多選擇之余,亦毋須負上重大的新責任。根據《紡織品規則》,若干類在美國銷售的紡織品,須附有標籤以顯示產品所含纖維的通用名稱及佔整體重量的百分率、生產商或銷售商名稱以及加工或製造該產品的國家。
有關修訂將于《聯邦紀事》刊登上述最終規例30天后生效。以下是部分修訂:
▲修訂纖維含量披露要求,包括(1)納入已經更新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2076:2010(E),確定成品纖維的通用名稱;(2)列明毛邊一般豁免于纖維含量披露規定;(3)允許某些吊牌只顯示纖維名稱、商標及性能資料,而毋須披露產品全部的纖維含量;(4)澄清一項描述產品含有全新羊毛的條文;(5)列明在廣告中使用纖維商標或通用纖維名稱時,必須遵照規例在廣告中全面披露纖維含量至少1次。
▲配合聯邦貿易委員會一貫以來確保紡織品規則及海關規例前后一致的政策,列明應根據海關邊境保護局執行的法規來判斷進口產品的塬產國,亦即該產品進行加工或生產的國家。
▲配合電子商貿的發展,修訂「發票」及「發票或其他票據」的定義,列明該等文件可以電子方式發出。
▲以往,擔保方在作偽證須受處罰的前提下簽署連續擔保書,現在則要求擔保方(1)保證現正銷售或將來可能售予或交付買家的所有紡織纖維產品,沒有或不會被錯貼品牌,亦沒有或不會以虛假或欺騙手法宣傳或開出發票;(2)承認根據《聯邦貿易委會員法》,提供虛假擔保書是不合法、不公平及具欺騙性的行為或手法;(3)保證在擔保期內會積極監察及確保遵守紡織品法及紡織品規則。
聯邦貿易委員會曾建議,除非持續擔保書被撤銷,否則擔保書的有效期為1年,但最后委員會后決定不採納該方案。因此,持續擔保書仍是一直有效直至被撤銷為止。不過,委員會擔心,持續擔保書無限期有效或一直有效直至被撤銷為止,曠日彌久,其可靠性將逐漸降低,特別是當初為買家提供擔保書,或向委員會提交擔保書的僱員不再于擔保方任職后,更可能出現這種情況。未來,委員會若獲得證據證明有此情況,將會檢討并考慮修訂紡織品規則的持續擔保條文。
另一方面,委員會正就《合理包裝與標籤法》的規例徵詢業界意見,直至5月21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