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跨境電商企業更好地開展出口業務,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跨境電商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該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為支持跨境電商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出臺了《關于跨境電商綜試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統一按4%來確定。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和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二級主任科員 李昌年:對跨境電商(應稅所得率)4% ,是核定征稅最低的一個比重,如果說這個跨境電商企業還符合小微,符合其它的一些優惠條件,疊加以后實際的所得稅負擔率只是達到1%,甚至比1%還低。
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一是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是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三是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二級主任科員 李昌年:這樣會大大降低跨境電商實際的稅收負擔,這個政策不僅對我們大的跨境電商企業稅收負擔可以降低,對于中小的跨境電商企業帶來的優惠幅度會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