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2021年第2號修改),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
申請和安排細則。
一、配額總量
2026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總量為89.4萬噸,其中33%為國營貿易配額。配額不限定貿易方式,由企業自行確定。
二、申請條件
2026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申請企業基本條件為:2026年1月1日前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企業還必須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
(一)棉花進口國營貿易企業;
(二)自有紡紗設備5萬錠及以上的棉紡企業;
(三)自有全棉水刺非織造布年產能8000噸及以上的企業(水刺機設備幅寬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產線產能認定為2000噸,幅寬大于3米的生產線產能認定為4000噸)。
三、總體原則
確保配額安排透明、可預測、統一、公平、非歧視,促進年度棉花進口關稅配額根據市場條件得到充分使用。有進口實績且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獲得的配額量不少于其上一年配額內的進口量,符合申請條件的無進口實績企業可在關稅配額再分配時申請并獲得配額。
四、配額安排
(一)2026年1月1日起,有2025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內進口實績且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企業)將自動獲得與2025年關稅配額內進口量(含延期配額內進口量)相等的配額量。2025年關稅配額內進口量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棉花進口配額管理系統核銷數據為準。
(二)企業在2026年內可多次申領配額證,全年可申領配額量為其年初自動獲得配額量與再分配獲得配額量之和。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國營貿易企業發放配額證,并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委托機構”)向其他企業發放配額證。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機構接收并確認企業配額證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簽發電子配額證,并將電子配額證數據傳輸至海關。
(四)持有2026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當年未就全部配額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進口合同但預計12月31日前無法從始發港出運的,須在9月15日前將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交還發證機構。年初獲得配額量在8月31日前使用完畢的企業,以及上一年無進口實績的企業,可以提出再分配申請。具體以2026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相關公告為準。
(五)配額證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對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在下一年到貨的,企業須于12月31日前向發證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27年2月28日。
五、其他規則
(一)企業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虛假申請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請表中所作承諾的企業,有關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二)企業獲得的國營貿易關稅配額需通過國營貿易企業代理進口,在當年8月15日前未簽訂進口合同的,獲得關稅配額的企業可以自行進口或委托其他企業進口。
(三)企業使用獲得的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進口的棉花由本企業加工經營,不得轉賣。
(四)獲得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要積極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機構對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申請、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數據。(五)對虛假申請、偽造有關資料騙取棉花進口關稅配額、未按有關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機構相關要求開展棉花進口業務的,將收繳其配額證,且兩年內不再接受其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和滑準稅配額申請。















